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已经是弓开满月箭在弦了,改是必然的。支付的基础数据一方面来自临床的诊断和治疗,另一方面来自编码,数据的质量决定支付的结果,决定了成败,强大是监管措施也是空前的,飞检已经说明一切,说白了就是让医保基金用的放心。厉兵秣马不是为了战争,更为和平而备!
年10月颁布的《医保基金结算清单编码填报规范(试行)》中的“不允许”共出现82次,其中涉及不允许项目67项,有针对诊断和治疗的,也有针对编码的。汇总一下,以示提醒吧!
在要点中指出:
1、《规范》统一使用了相同内涵、不同管理级别的词语,如“不允许”、“原则上不”、“不应”、“一般情况下不”等等,以统一规范相应管理标准。
2、其中“不允许”包括不允许作为主要诊断编码填报、
不允许分别编码填报、不允许另编码等。
第一章主要诊断选择
第六条择期手术出现的并发症,主要诊断选择:
1、(二)择期手术后出现的并发症,不允许作为主要诊断填报。
举例:因陈旧损伤行髋关节置换术,术后发生肺脂肪栓塞,进行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治疗。
主要诊断:创伤后股骨头坏死M87.2
其他诊断:操作后脂肪栓塞T81.7
第二十六条并发症填报要求
2、(六)疾病及其并发症能够通过一个编码分类表达,不允许再分别编码。
举例:2型糖尿病性足坏疽编码于E11.5(2型糖尿病伴有周围循环并发症),不允许再分别编码2型糖尿病及足坏疽。
第二十七条合并症填报要求
3、(三)本次住院新发现的(入院病情3)合并症,符合其他诊断填报原则的,应作为其他诊断填报,否则不允许填报。
4、(四)疾病及其合并症能够通过一个编码分类表达,不允许再分别编码。
举例:原发性高血压发病于妊娠之前,分类于O10(原有的高血压并发于妊娠、分娩和产褥期);
2型糖尿病发病于妊娠之前,编码于O24.1(原有的2型糖尿病合并妊娠)等。
第二十八条根据其他诊断填报原则及要求,明确以下填报问题:
5、(七)疾病的常见临床表现,未能反映其严重程度,且不符合其他诊断填报原则,该临床表现不允许填报。
举例:呼吸衰竭时低氧血症;
肾病综合征时蛋白尿等。
6、(八)原则上不允许填报疾病分类中未特指并发症的编码。
举例:糖尿病伴有未特指的并发症(E14.8)、
产程和分娩未特指的并发症(O75.9)、
创伤未特指的早期并发症(T79.9)、
操作的未特指并发症(T81.9)等。
7、(九)填报的疾病分类中已表达的情况,不允许再次编码。
举例:开放性尺骨干骨折(S52.21)分类中已表达开放,不允许再编码开放性前臂损伤(S51.9);
痉挛性截瘫(G82.1)分类中已表达双下肢瘫,不允许再编码下肢单瘫(G83.1)。
8、(十)临床诊断明确表达了疾病性质,不允许填报未特指的编码。
举例:如岩尖综合征分类于急性化脓性中耳炎(H66.0),不允许填报未特指的中耳炎(H66.9)。
9、(十一)住院期间出现同一疾病不同严重程度的诊断,填报较重的疾病编码,较轻的诊断编码不允许填报。
举例:如先后出现重度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E43)、中度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E44.0)、轻度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E44.1),只填报E43,不允许再填报E44.0及E4.1。
10、(十二)当次住院施行手术的植入物和术后状态不允许编码填报。
第三章手术及操作填报
第三十六条附加编码填报原则
11、国际疾病分类的手术及操作编码分类中,有些编码规定只能作为附加编码,此类编码不允许作为主要手术及操作编码填报。
第三十七条手术及操作填报的其他规定
12、未完成拟实施的手术或操作(未达到治疗目的),其编码不允许上传,可填报实际完成的手术或操作。
第四章ICD-10各章节填报管理
第三十八条ICD-10中《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A00-B99)自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三条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B20-B24)不包括无症状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状态(Z21)及并发于妊娠、分娩和产褥期(O98.7)。
13、(一)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造成的并发症分类于B20-B24,不允许再分别编码。
14、(三)HIV病发生前已存在的疾病,不允许分类在HIV病(B20-B24),应按原疾病所在章节编码。
15、第四十五条细菌、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B95-B98)不允许作为主要编码。当需要标明分类于他处疾病中的传染性病原体时,可以作为附加编码填报。
第四十六条ICD-10中《肿瘤》(C00-D48)自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
16、第五十六条恶性肿瘤个人史(Z85)不允许作为主要诊断填报,如果与本次治疗的疾病相关,可以作为附加编码。
第六十条ICD-10中《血液及造血器官疾病和涉及免疫机制的某些疾患》(D50-D89)自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ICD-10中《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E00-E90)自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条。
第六十六条糖尿病
(一)糖尿病临床应明确分型及并发症,用亚目表示糖尿病并发症。
17、糖尿病伴有并发症(亚目.0-.8)和糖尿病不伴有并发症(亚目.9)不允许同时填报。
18、未特指的并发症(.8)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作为诊断填报。
19、(二)本次住院确诊的糖尿病根据临床分型分类,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填报E14未特指的糖尿病。
第七十条酸中毒(E87.2)包括代谢性、呼吸性、乳酸性及未特指的酸中毒。
20、糖尿病性酸中毒、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编码于糖尿病酮症酸中毒(E10-E14的亚目.1),不允许同时编码E87.2酸中毒。
第七十一条ICD-10中《精神和行为障碍》(F00-F99)自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二条编码规则
21、(四)分类于他处疾病引起本章的精神和行为障碍,采用双重分类编码,不允许再分别编码。创伤性精神障碍
第八十八条ICD-10中《眼和附器疾病》(H00-H59)自第八十八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九十条眼外伤
22、(三)眼和附器的烧伤和腐蚀伤(T26)临床应明确部位、烧伤或腐蚀伤、是否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填报T26.4(眼和附器部位未特指的烧伤)和T26.9(眼和附器部位未特指的腐蚀伤)。
第九十一条白内障
(二)老年性白内障(H25)是年龄相关性白内障,多见于50岁以上。根据白内障类型、晶状体混浊程度、形态、部位分类。
23、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填报H25.9(未特指的老年性白内障)。
老年性白内障主要诊断及编码
编码
编码名称(主要诊断)
说明
H25.0
老年性初期白内障
皮质性:初发期、膨胀期(未成熟期)、成熟期
后囊下/前囊下
点状、冠状
H25.1
老年核性白内障
核性
H25.2
老年性白内障,莫尔加尼型
过成熟期
H25.8
其他的老年性白内障
混合型白内障(除核性白内障和皮质性白内障以外的白内障)
H25.9
未特指的老年性白内障
没有说明属于.0-.8类型的白内障
第九十三条视网膜脱离和断裂(H33)
24、(二)当临床同时诊断增生性视网膜病变、孔源性视网膜脱离时,编码于H33.4(牵引性视网膜脱离),不允许再分别编码H35.2(其他增生性视网膜病变)和H33.0(孔源性视网膜脱离)。
第一百零二条ICD-10中《循环系统疾病》(I00-I99)自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条肺栓塞(I26)包括肺动脉(静脉)的梗死、血栓栓塞、血栓形成。流产后肺栓塞编码于O08.2(流产、异位妊娠和葡萄胎妊娠后的栓塞),产科肺栓塞编码于O88.2(产科血凝块栓塞)。
肺栓塞伴有急性肺源性心脏病,编码于I26.0(肺栓塞提及急性肺源性心脏病);肺栓塞不伴有急性肺源性心脏病,编码于I26.9(肺栓塞未提及急性肺源性心脏病)。
25、不允许同时填报I26.0和I26.9。
26、第一百一十一条心律失常根据具体疾病进行分类。当已填报具体的心律失常(I44-I49.8)时,不允许再同时编码I49.9(未特指的心律失常)及R00(心脏搏动异常,如未特指的心动过速及心动过缓、心悸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心力衰竭(I50)按解剖部位和临床表现分类。
26、左心衰竭伴有急性肺水肿,编码于I50.1(左心室衰竭),不允许同时编码J81(肺水肿)。入院时心力衰竭已经存在,才有可能作为主要诊断填报,参见主要诊断选择原则。
27、当心力衰竭是患者的终末期状态时,不可作为主要诊断。
28、心功能NYHA分级(I51.9、I50.9)和急性心肌梗死的Killip分级(I51.9、I50.9),只能作为心力衰竭及急性心肌梗死的附加编码,不允许作为主要诊断填报。
29、第一百十五条脑血管病后遗症(I69)是分类在I60-I67.1和I67.4-I67.9中疾病导致的后遗症,不允许作为主要诊断填报。患者住院目的是为了康复时,选择康复治疗的问题作为主要诊断。
第一百十六条ICD-10中《呼吸系统疾病》(J00-J99)自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呼吸系统常见合并编码
30、(二)使用合并编码时,不允许再分别编码。
呼吸系统常见合并编码
编码
编码名称
合并编码
合并编码名称
J04.0
急性喉炎
J06.0
急性咽喉炎
J02
急性咽炎
J35.1
扁桃体肥大
J35.3
扁桃体肥大伴有腺样体肥大
J35.2
腺样体肥大
J44.8-J44.9
其他特指的慢性阻塞性肺病
J44.0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有急性下呼吸道感染
J12-J18
肺炎
J20-J22
其他急性下呼吸道感染
J30.1-J30.4
变应性鼻炎
J45.0
主要为变应性哮喘
J45.9
未特指的哮喘
J85.2
肺脓肿
J85.1
肺脓肿伴肺炎
J18.-
肺炎
第一百一十九条扁桃体炎临床应区分急性(J03)、慢性(J35.0)和扁桃体周脓肿(J36)。由链球菌引起急性扁桃体炎编码于J03.0;其他特指病原体(不包括疱疹病毒)引起的急性扁桃体炎编码于J03.8;未明确感染性病原体的急性扁桃体炎编码于J03.9。
30、急性扁桃体炎和扁桃体周脓肿同时存在,分类于J36(扁桃体周脓肿),不允许再填报J03.-(急性扁桃体炎)。
第一百二十条流行性感冒分类于J09-J11。临床已知流感病毒引起的流行性感冒分类于J09或J10,人畜共患或大流行流感病毒只有明确证实时方可分类于J09。未知病毒引起的流行性感冒分类于J11。
31、由流感病毒引起的临床表现不允许另编码。
流行性感冒的主要诊断及编码
编码
编码名称
包括
不包括
J09
被标明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毒或大流行流感病毒引起的流行性感冒
人感染H7N9禽流感
人感染H5N1禽流感
甲型H1N1流感(J10.1)
J10
被标明的季节性流感病毒引起的流行性感冒
.0流感伴肺炎
.1流感伴有其他呼吸道表现(流感性咽炎、喉炎、胸膜炎等)
.8流感伴有其他表现(流感性脑病、胃肠炎、心肌炎等)
1.流感嗜血杆菌感染(A49.2)
2.流感嗜血杆菌性脑膜炎(G00.0)
3.流感嗜血杆菌性肺炎(J14)
J11
未知病毒引起的流行性感冒
第一百二十一条肺炎临床应区分具体病因,肺炎明确感染性病原体时(腺病毒、链球菌、支原体等)分类于J12-J17;肺炎未明确感染性病原体时可按临床表现(大叶性、坠积性、阻塞性肺炎等)分类于J18;其他外部物质引起的(吸入性、化学性、放射性等)肺炎分类于J60-J70(外部物质引起的肺部疾病)中。
32、肺炎病原体明确时(J12-J17),不允许填报J18(肺炎,病原体未特指)。
第一百二十二条喘息性支气管炎与哮喘
(一)喘息性支气管炎(哮喘性支气管炎)区分急性喘息性支气管炎(毛细支气管炎)编码于J21.-,慢性喘息性支气管炎编码于J44.8,两者填报时应与哮喘(J45)区分。
(二)哮喘(J45.9)伴有变应性鼻炎(J30.1-J30.4),合并编码于J45.0(主要为变应性哮喘)。
33、(三)哮喘持续状态分类于J46,不允许再同时编码J45(哮喘)
34、第一百二十七条J60-J64(外部物质引起的沉着性肺病)伴有A15-A16(肺结核)时,分类于J65(与结核有关的肺尘埃沉着病),不允许再分别编码。
第一百二十八条ICD-10中《消化系统疾病》(K00-K93)自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阑尾炎临床应明确急慢性及并发症(弥漫或局限性腹膜炎、穿孔、脓肿)。
单纯急性阑尾炎编码于K35.8;
35、急性阑尾炎伴弥漫性腹膜炎(包括破裂、穿孔)编码于K35.2,
急性阑尾炎伴局限性腹膜炎(包括腹膜脓肿,伴或不伴穿孔)编码于K35.3,不允许再编码腹膜炎。
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分类于K35(急性阑尾炎)。
第一百三十三条疝(K40-K46)包括先天、后天及复发性疝。不包括先天性膈疝(Q79.0)和先天性食管裂孔疝(Q40.1)。
腹股沟疝及股疝临床应明确单、双侧,一侧同时存在直疝和斜疝时按照单侧腹股沟疝编码。
36、疝同时伴有梗阻和坏疽时,应按伴有坏疽编码,不允许再编码伴有梗阻。
第一百三十六条肠憩室病(K57)临床应明确具体部位(十二指肠、小肠、大肠)及并发症(穿孔、脓肿)。不包括先天性肠憩室(Q43.8)、阑尾憩室(K38.2)、麦克尔憩室(Q43.0)。
37、临床同时存在小肠和大肠憩室病伴穿孔和脓肿时编码于K57.4,不伴有穿孔或脓肿编码于K57.5,两者均不允许再按小肠或大肠部位分别编码。
38、部位未特指的肠憩室病(K57.9)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作为诊断填报。
39、第一百三十七条肛裂和肛瘘伴有脓肿或蜂窝织炎,分类于K61(肛门和直肠区脓肿),不允许再编码K60(肛门及直肠区的裂和瘘)。
第一百三十九条腹膜炎临床应明确急慢性,男性盆腔腹膜炎编码于K65.-,女性盆腔腹膜炎编码于N73.3-N73.5。新生儿腹膜炎编码于P78.0-P78.1;产褥期腹膜炎分类于O85;阑尾炎伴有腹膜炎分类于K35;肠憩室病伴有腹膜炎分类于K57。
40、如分类中已表达腹膜炎,不允许再填报K65(腹膜炎)。
第一百四十二条ICD-10中《皮肤和皮下组织疾病》(L00-L99)自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编码规则
41、(二)部分皮肤和皮下组织疾病的编码按部位分类,原则上不允许填报分类于未特指部位(常为.9)的编码。
举例:如背部蜂窝织炎(L03.3),不允许填报未特指的蜂窝织炎(L03.9)。
第一百五十条ICD-10中《肌肉骨骼系统和结缔组织疾病》(M00-M99)自第一百五十条至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类风湿性关节炎分类于炎性多关节病(M05-M14),根据发病年龄区分成年型(M05、M06)及幼年型(M08.0)。类风湿性关节炎填报时应区分血清反应阳性的类风湿性关节炎(M05)和血清反应阴性的类风湿性关节炎(M06.0)。
42、类风湿性关节炎累及其他器官和系统采用双重分类,不允许分别编码。
举例: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心肌炎M05.3?I41.8*。
第一百六十条系统性结缔组织疾患(M30-M36)
系统性结缔组织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全身性硬皮病、皮多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韦格纳肉芽肿、巨细胞动脉炎及干燥综合征等,可以多系统受累(皮肤、关节、肌肉、心、肾、造血系统、中枢神经等同时受累)。
43、系统性结缔组织病累及不同器官时,采用双重分类,不允许分别编码。
由药物诱发的某些系统性结缔组织疾患(如药物性系统性红斑狼疮、药物诱发的全身性硬皮病等),可附加第二十章编码标明药物。
第一百六十六条骨连续性疾患(M84)包括骨折后骨折连接不正、不连接[假关节]、延迟愈合及不可归类在他处的病理性骨折等其他的骨连续性疾患。
44、临床诊断陈旧性骨折应明确入院治疗目的、骨折发生的时间及骨折愈合情况。骨折连接不正编码于M84.0,骨折不连接[假关节]编码于M84.1,骨折延迟愈合编码于M84.2,不允许再同时编码T90-T94中的陈旧性骨折。
第一百六十八条ICD-10中《泌尿生殖系统疾病》(N00-N99)自第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梗阻性和反流性尿路病(N13)包括输尿管梗阻和膀胱-输尿管反流等尿路病。临床应明确部位(肾、肾盂、输尿管)、病因(结石)及积水情况(不伴、积水部位、积脓),并按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合并编码。不包括未引起肾积水的肾和输尿管结石(N20.0)、肾盂和输尿管先天性梗阻性缺陷(Q62.0-Q62.3)、慢性梗阻性肾盂肾炎(N11.1)。
45、临床上输尿管结石部位发生的输尿管管腔变窄、输尿管部分或完全阻塞时,按输尿管结石(N20.1)填报,不允许再填报输尿管狭窄。
结石通过后输尿管受损导致狭窄,伴有肾盂积水编码于N13.1(肾盂积水伴有输尿管狭窄,不可归类在他处者);不伴有肾盂积水编码于N13.5(输尿管扭结和狭窄不伴有肾盂积水)。
46、第一百七十四条慢性肾病(N18)临床根据肾小球滤过率将慢性肾脏病分为5期,编码于N18.1-N18.5;慢性肾衰竭是肾小球滤过率逐渐下降至失代偿期的慢性肾脏病4-5期(N18.4、N18.5)。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填报未特指分期的慢性肾病N18.9。
47、未特指的肾功能不全分类于N19(未特指的肾衰竭),当明确急性肾衰竭(N17)或慢性肾衰竭(N18.4、N18.5)诊断时,不允许填报N19。
第一百七十六条泌尿系感染临床应明确感染发生的具体部位及病因,部位未特指的泌尿道感染(N39.0)一般情况下不作为填报诊
断。
48、下泌尿道结石(N21)伴有膀胱炎和尿道炎时,仅填报下泌尿道结石(N21),不允许再填报膀胱炎或尿道炎。
第一百八十一条女性生殖器脱垂(N81)不包括妊娠、临产或分娩期的生殖器脱垂(O34.5)、卵巢和输卵管脱垂和疝(N83.4)、子宫切除术后阴道穹隆脱垂(N99.3)。
49、子宫脱垂伴有临近组织脱垂时,应合并编码,不允许再分别编码。
女性器官脱垂的主要诊断和编码
编码
编码名称
编码
编码名称
合并编码
合并编码名称
N81.0
女性尿道膨出
N81.1
膀胱膨出
N81.1
膀胱膨出伴尿道膨出
N81.0
女性尿道膨出
N81.2
子宫阴道不完全性脱垂(I、II度)
N81.2
子宫阴道不完全性脱垂
N81.1
膀胱膨出(阴道前壁脱垂)
N81.6
直肠膨出(阴道后壁脱垂)
N81.5
阴道小肠膨出
N81.0
女性尿道膨出
N81.3
完全性子宫阴道脱垂(III度)
N81.3
完全性子宫阴道脱垂
N81.1
膀胱膨出(阴道前壁脱垂)
N81.6
直肠膨出(阴道后壁脱垂)
N81.5
阴道小肠膨出
第一百八十二条ICD-10中《妊娠、分娩和产褥期》(O00-O99)自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八条。
50、第一百八十五条未特指的流产(O06)不允许填报,其他流产(O05)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使用。
51、第一百八十九条妊娠剧吐(O21)妊娠剧吐应区分妊娠周数,早期(≤22周)妊娠剧吐编码于O21.0(轻度妊娠剧吐),早期妊娠剧吐伴有代谢紊乱编码于O21.1(妊娠剧吐伴有代谢紊乱),晚期(>22周)妊娠剧吐编码于O21.2(妊娠晚期呕吐)。
51、原则上不允许编码O21.9(未特指的妊娠剧吐)。
第一百九十六条产科出血临床应明确出血原因(胎盘早期剥离、胎盘粘连等)、程度(有无凝血缺陷)和出血时间(产前、产时、产后)。
52、子宫胎盘卒中是重型胎盘早期剥离,当有子宫胎盘卒中诊断时,应编码于O45.8(其他的胎盘早期剥离),原则上不允许编码.9(未特指的胎盘早期剥离)。
第二百零七条ICD-10中《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Q00-Q99)自第二百零七条至第二百一十一条。
53、第二百零九条腭裂伴有唇裂(Q37)时应根据临床明确的具体畸形类型进行分类,不允许再分别编码Q35(腭裂)和Q36(唇裂)。
第二百一十条并指[趾]畸形根据部位(手趾、脚趾)及是否伴有骨连结分类,编码于Q70.0-Q70.3;多指和并指[趾]畸形编码于Q70.4;不伴并指(趾)的多指(趾)畸形分类于Q69。
54、未特指的并指[趾]畸形(Q70.9)不允许作为诊断编码填报。
55、第二百一十一条先天性心脏病临床应明确具体部位,未特指部位的先天性心脏畸形(Q24.9)原则上不允许作为诊断填报。
第二百一十二条ICD-10中《症状、体征和临床与实验室异常所见,不可归类在他处者》(R00-R99)自第二百一十二条至第二百一十七条。
56、第二百一十五条其他章节的编码分类已经表达了本章的症状体征时,不允许再填报本章编码。
第二百一十七条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R65)主要指机体对感染性或非感染性因素的严重损伤所产生的全身性非特异性炎症反应,只有当达到临床诊断标准时,方可作为附加编码填报,其他章节的病因诊断作为主要编码。
57、未特指的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R65.9)未明确病因,也未明确是否伴有急性器官衰竭,原则上不允许填报。
第二百一十八条ICD-10中《损伤、中毒和外因的某些其他后果》(S00-T98)自第二百一十八条至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编码规则
58、(三)使用累及深部组织(或器官)开放性损伤的编码,不允许再编码开放性伤口。除非不是不同的部位。
举例:如编码S42.31(开放性肱骨骨折)时,不允许再编码S41.1(上臂开放性伤口)。
59、(七)同一部位的脱位伴骨折分类于骨折,不允许再编码脱位。
第二百二十条多处损伤的编码要求
60、同一身体区域存在多处(两个及以上)同种及不同种类型的损伤,填报不同种类型损伤的综合编码,不允许再同时填报同种类型损伤的综合编码。
举例:当前臂同时具有多处骨折、神经损伤或肌肉损伤时,填报综合编码S59.7,不允许填报S52.7、S54.7、S56.7(.7综合编码)。
多处损伤的主要诊断和编码
同一身体区域不同种类型多处损伤
同一身体区域同种类型多处损伤
编码
编码名称
前臂多处损伤(S59.7)
前臂多处骨折(S52.7)
S52.2
尺骨干骨折
S52.6
尺骨和桡骨下端均骨折
前臂水平的多神经损伤(S54.7)
S54.0
在前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
S54.1
在前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
S54.2
在前臂水平的桡神经损伤
前臂水平的多处肌肉和肌腱损(S56.7)
S56.0
在前臂水平的拇指屈肌和肌腱损伤
S56.1
在前臂水平的其他手指屈肌和肌腱损伤
S56.2
在前臂水平的其他屈肌和肌腱损伤
S56.4
在前臂水平的其他手指伸肌和肌腱损伤
61、第二百二十五条胸部两处及以上的肋骨骨折根数合并计算,编码于S22.4(肋骨多处骨折),不允许再编码S22.3(肋骨骨折)。
62、连枷胸编码于S22.5,不允许再分别编码S22.3和S22.4表达肋骨骨折。
第二百三十三条ICD-10中《疾病和死亡的外因》(V01-Y98)自第二百三十三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编码规则
63、(一)本章不允许作为疾病编码,仅可作为附加编码填报第十九章(S00-T98)及其他章疾病的外因情况。
第二百三十九条ICD-10中《影响健康状态和与保健机构接触的因素》(Z00-Z99)自第二百三十九条至第二百四十八条。
64、第二百四十一条仅为对某一可疑疾病(如:肿瘤、心肌梗死、结核病等)进行排查入院,如果已经排除可疑疾病,且无相关其他诊断和治疗,主要编码选择Z03(为可疑疾病和情况接受的医疗观察和评价),不允许编码入院时的可疑疾病。即:入院时的可疑情况不能作为主要诊断。
65、第二百四十五条入院目的是去除、更换内固定(外固定)装置,选择Z47(其他矫形外科的随诊医疗)作为主要编码,不允许使用原有疾病编码。即:原有疾病不能作为主要诊断。
第三百六十一条ICD-9-CM-3中《肌肉和骨骼系统手术》
(76-84)自第三百六十一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三百六十二条编码规则
66、(二)未特指手术(如骨损伤的未特指手术79.9)不允许填报,
67、未特指部位的手术(如未特指部位的骨移植术78.00)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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