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龙陵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医院20余名医生及死亡患者亲属旁听了庭审。
案情摘要
原告朱某香、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原告系母女关系,死亡患者张某富与朱某香系夫妻关系,与张某系父女关系。年9月10日,张某富因身医院就诊,医院初步诊断其: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窦性心动过缓并收治入医院内分泌科治疗。年9月18日晚,张某富因头晕、恶心、腹泻,护理人员予以输液治疗,在输液过程中,张某富突发呼之不应,于年9月19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富死亡后,朱某香因故未行尸检。双方就医疗赔偿进行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我院,原告方请求被告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95万元。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申请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张某富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的大小进行司法鉴定。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由于未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无法确定医院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本案是一起患方向医方主张侵权赔偿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该类案件同时涉及医学和法学领域的专业性问题,且具有矛盾尖锐、不易调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