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保险人未进行询问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
年3月30日,原告在个人手机端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了被告推出的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重大疾病医疗年限额为万元,重大疾病住院津贴日额为元/日。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所有可能影响保险单承保发生的事实,我们有权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被保险人须如实在投保单上填写投保前的既往病情况.....。如果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条款还约定了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年12月1日,医院治疗时发现患有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主动脉根部动脉瘤、冠心病、心功能不全,并在该院实施了“主动脉瓣机械瓣置换术+升主动脉置换+冠状动脉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表面临时起搏导线植入+右侧股动脉穿刺置管+右侧股动脉修复术+心包开窗引流术”,住院治疗34天,花费医疗费.7元,医保报销.48元,自费.22元。年4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即医保未报销部分医疗费和住院津贴。另查明,年9月7日,原告因眼医院住院治疗3天,其病情被诊断为右眼真菌性角膜炎,辅助检查为窦性心动过缓,肺间质纤维化、主动脉型心脏、右侧胸膜增厚、粘连。被告在庭审中认为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其患有窦性心动过缓,肺间质纤维化、主动脉型心脏、右侧胸膜增厚、粘连等疾病的事实,故不同意赔偿。
高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被告处投保了医疗保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被诊断为“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主动脉根部动脉瘤、冠心病、心功能不全”,医院实施了“主动脉瓣机械瓣置换术+升主动脉置换+冠状动脉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表面临时起搏导线植入+右侧股动脉穿刺置管+右侧股动脉修复术+心包开窗引流术”,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范围,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被告以原告在投保时其曾被检查出患有“窦性心动过缓,肺间质纤维化、主动脉型心脏、右侧胸膜增厚、粘连”的既往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出了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理赔的理赔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规定,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询问事项的具体内容、及并就询问事项对原告进行了逐一询问,故原告不具备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前提条件,更不存在故意隐瞒病情的情形,故被告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理赔的理赔决定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高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支付保险金。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且均未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也已生效。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
撰稿:民二庭
审发:政治部
原标题:《投保人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公司提出询问为前提》